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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我市于2019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期5年,即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需重新起草发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治理,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聊城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新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聊城市公安局牵头起草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30日(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意见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96号聊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邮编:252000)。    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73819802@qq.com,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3.打开聊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http://www.liaocheng.gov.cn/zfxxgk/),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附件: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聊城市公安局

                                                           2023年9月30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

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现将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聊城市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北外环路(G240)以南、西外环路(G240)以东、南外环路(S246)以北、东外环路(S242)以西和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片区和凤凰片区,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禁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以及市、县(市、区)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放区域和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五、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聊城建成区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放条例》。

七、对违反《禁放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八、违反《禁放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至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九、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市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该违法行为将纳入所属文明单位动态管理范畴。

十一、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2018年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2018年12月,聊城市政府发布《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需依法发布新的《通告》,明确禁燃禁放范围。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聊城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新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新《通告》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参考我省其他地市做法,秉持审慎原则,对聊城市主城区禁燃范围进行调整,对禁燃区域进行更为明确的划定。

二、主要调整的内容及依据:

(一)原《通告》第一条“聊城市市驻地京九铁路、新南环、新东环、济聊高速以内区域和嘉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新《通告》调整为“聊城市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北外环路(G240)以南、西外环路(G240)以东、南外环路(S246)以北、东外环路(S242)以西和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片区和凤凰片区,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本条修改是考虑到我市城市进程加快,城市建成区扩大,将聊城市主城区禁燃范围的北部边界由济聊高速调整为北外环路;西部边界由京九铁路调整为西外环路。由于行政区划名称变动,将原《通告》中“嘉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的名称调整为“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片区和凤凰片区”。

(二)原《通告》第二条“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以及《禁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新《通告》调整为两条,第二条“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本条是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县(市、区)禁燃范围进一步明确。新《通告》第三条“《禁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以及市、县(市、区)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放区域和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本条是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放区域和场所。

(三)原《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禁燃区域、场所)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均需经过市级公安许可,原《通告》表述易引起“在禁燃区范围外举办焰火燃放不需要经过许可”的误解,新《通告》将此表述删除。

2023年9月30日,市公安局公布《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10月30日,共计收到社会各界意见82条,其中,通过电子邮箱收到64条,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收到18条。经汇总,上述82条意见集中反映在以下三方面:1、保留传统习俗、增加节日氛围,放开燃放烟花爆竹。2、除夕、初一、元宵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有条件的在城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3、在城区划定集中燃放点,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对上述意见,市公安局进行逐条研读分析,现反馈如下:

制定《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的依据是《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目的主要是明确聊城市主城区禁燃范围,便于社会各界掌握。《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属于地方立法,通告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条例》的规定。《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上述三方面的意见与《条例》规定相悖,属于立法机关修改《条例》的范畴,因此在《通告》制定中不能予以采纳。

10月31日,聊城市公安局组织召开专家评估论证暨风险评估会,经研究讨论,认为该《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新《通告》与原《通告》失效期相衔接,出台时机恰当。参考原《通告》实施五年来社会反应,预计不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具备可行性和合理性。


10月31日,聊城市公安局组织召开《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专家评估论证会,召集市环保局、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两名公职律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评估论证,经研究讨论,一致同意《通告》通过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征求意见稿》引言部分,通告制定目的增加“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表述。(2)因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删除“途经聊城建成区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第七条删除(在禁放区域)“运输”(烟花爆竹的)表述。(3)第六条“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放条例》。”调整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与《禁放条例》内容相对应。(4)《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5)《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本市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该违法行为将纳入所属文明单位动态管理范畴”,易引发只有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条例》才进行处罚的歧义,同时,对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条例》的党纪政纪处理由相关部门通过下发文件、通知的形式进行规范更为适当,《送审稿》中对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内容删除。根据与会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集体讨论研究,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对《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文进行增删,形成《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注意:

该问卷调查已结束或不在征集日期内,无法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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