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见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96号聊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邮编:252000)。 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73819802@qq.com,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3.打开聊城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http://www.liaocheng.gov.cn/zfxxgk/),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现将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聊城市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北外环路(G240)以南、西外环路(G240)以东、南外环路(S246)以北、东外环路(S242)以西和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片区和凤凰片区,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禁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以及市、县(市、区)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放区域和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五、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聊城建成区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放条例》。
七、对违反《禁放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八、违反《禁放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至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九、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市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该违法行为将纳入所属文明单位动态管理范畴。
十一、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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