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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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中关于“公章备案后置”的要求,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召开全市印章管理工作会议,取消了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企业备案管理。为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服务便民措施落到实处,市公安局制定并下发《关于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三条。
第一条,目前,公章刻制企业有的安装并使用了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有的没有安装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了避免重复刻制公章,该条规定公安机可以受理安装并使用系统的公章刻制企业的理跨区县公章刻制备案业务,而对于没有安装系统的公章刻制企业仅能受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公章刻制申请。
第二条、第三条,为了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压缩公章刻制申办材料,对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够从“一窗通”系统获取公章刻制备案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再次提供。对于未使用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的公章刻制企业,由公章制作单位自行复印获或扫描备案所需材料,不再要求用章业户自行提供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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