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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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17:40:09
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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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要求各市细化改革方案,抓好政策落实。市公安局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组织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政策,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畅通城乡户口双向流动渠道,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居民自主选择定居的意愿。

  1.居住落户。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愿选择落户,落户应遵循合理有序的原则,有合法不动产权房屋或使用权房屋的均应在该房屋处落户;无产权房屋或使用权房屋的,可选择在就业地或居住地采取租房落户;无租房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选择就业地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可到派出所申请,为其办理家庭居民户口簿。

  2.亲情化落户。将亲属关系的范围由原来的直系亲属放宽至近亲属,“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人可凭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3.全面放开人才落户。各类人才、专科以上学历层次的在校生、毕业生,非我市户籍人员凡有意来聊创业就业发展,均可在我市登记城镇户口。不符合居住或就业条件的,可落户人才集体户。

  4.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返乡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退转军人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可在就业创业地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回原籍农村经常居住的,可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三、新旧政策对比

  与《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聊政办发〔2020〕7号)文件相比,有以下变化:

  1.居住落户的,将“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修改为“拥有合法不动产权的房屋所有人”,取消了“持有购房合同,按照预定交房日期半年以内办理迁移落户”的规定。

  2.将亲属关系的范围由原来的直系亲属放宽至近亲属。

  3.租房落户的,取消了缴纳社保证明。

  4.就业落户的,经商类取消了办理营业证照一年、有固定独立成套的经营场所的限制,务工类取消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限制。

  5.人才落户的,增加了在校生、毕业生,非本市户籍人员凡有意来聊创业就业发展,均可在我市登记城镇户口。

  6.入乡返乡的,增加了农村籍复退转军人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落回原籍农村,也可将户口落在入伍地或原籍所在乡镇集体户;高校毕业生、复退转军人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可在就业创业地申请落户。

  7.城镇落户方式,明确了应依次按照在合法稳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增加了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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