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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11371500004430569U/2022-4384322
鲁公函〔2022〕87号
2022-06-29 11:01:19
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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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公发〔2019〕423号)规定:“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底前过渡期满。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22年12月31日,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暂不禁止上路行驶。采取购车置换、宣传引导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淘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对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交通、消防安全意识,保障安全、文明、绿色出行。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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