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点条文解读
字号:
大 中 小



新《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整体框架:《条例》全文共8章84条,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社会治理、法律责任、附则。
重点修改条文
1、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体育、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2、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安装号牌以及骑乘电动车佩戴头盔等规定。
(1)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办理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核发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上道路行驶。”
(2)明确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有遮挡、污损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污损或者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3)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可以扣押其车辆。
(4)完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文明行车、文明停车规范。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经过泥泞、积水路段时,应当低速慢行,确保安全,防止污溅他人。”第八项规定: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规范机动车在路口借道提前左转行为,防止长时间占用借道口,堵塞通行。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道路设有车辆左转借道口的,当借道口信号灯为红灯、左转车道内前方车辆未排至借道口时,后方车辆 应当在左转车道内继续向前行驶,排队待转,不得在借道口处停车等候借道左转。”
4、规定外卖配送、快递企业和学校等单位对员工、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鼓励企业、中小学校配发反光衣、在工装或校服上增印反光条。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外卖配送、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加强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考核,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保障行驶安全。鼓励中小学校推广使用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校服或者在校服规定位置增印反光警示条等安全标识。鼓励企业为晚间作业的职工提供反光服饰等交通安全防护用品。”
5、保障交通安全,规范太阳膜张贴使用和在车外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个性化玩偶现象。
《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机动车上粘贴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反光遮阳膜。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在机动车车身外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6、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总量调控、市场准入、停放秩序等监督管理。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规范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按照指定数量投放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规范道路施工作业、减轻道路施工对通行的影响,向“蜗牛式”占道施工现象说不。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作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谋划、科学安排,合理确定施工路段和施工期限,避免封闭路段过多、封闭时间过长,妨碍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将开工日期和日历工期列入招标条件,确定的施工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严格管控进度,提高施工效率,做到道路封闭即行开工,验收合格即行恢复交通,施工完 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前款规定中施工作业的工程进度, 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8、鼓励志愿者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志愿者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进行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活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鼓励志愿者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管理员、志愿者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接受群众求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
9、增加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查看手机信息等安全文明出行条款。《条例》第四十四条增加了行人规定,第五项规定:行人“不得在机动车导向车道、机动车借道左转或择机调头出口(护栏开口)横过道路”;第六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第七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遇车辆停车等待,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快速通过。”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