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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11371500004430569U/2021-4384163
2021-08-19
市公安局

聊城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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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试行):

一、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四、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影响未成年人名誉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五、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警务工作秘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聊城市公安局将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视情予以调整更新并及时公布。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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