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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局纪委、监察部门负责本局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的。
(七)提供警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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