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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1371500004430569U/2020-4384051
2020-10-26
市公安局

聊城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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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局纪委、监察部门负责本局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的。

    (七)提供警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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