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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考核奖惩制度 (试行)
11371500004430569U/2020-4384006
2020-06-27
市公安局

聊城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考核奖惩制度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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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明确了政务公开责任领导和政务公开具体承办人员,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学习、领导负责、确定专门人员、制度落实等。

    (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内容形式符合规定情况;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及社会效果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年终绩效考评考核结合起来进行。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县局对各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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