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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公安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保密审查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公安保密工作部门应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同级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单位应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含有涉密信息,进行文字删除等技术处理后再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共的政府信息,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函;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单位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如符合《保密法》规定的解满条件的信息,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 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 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 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 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 本机关信息公开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 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请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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