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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字解读
11371500004430569U/2022-4384453
2022-06-23 16:03:20
市公安局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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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7]17号),该意见的实施对促进聊城市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动人口有序转移与合理分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2019年国务院、省政府先后下发文件(国函[2019]60号、鲁政字[2019]147号)批复,同意撤销茌平县、设立聊城市茌平区后,聊城市市辖区发生了变化,随着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也发生了变动,以及随着近年来户籍制度改革,导致城乡居民户口迁移、农业转移人口以及高层次人才城镇落户政策发生变动,这些变化均对我市居住证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原有居住证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8 月1 日,市政府印发了《聊城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聊政办字【2022】2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工作目标

  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动人口有序转移、合理分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申领条件

  市外来聊人员、本市跨县(市、区)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除申报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外,凡能够提供居住地申领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五险”单据、办理学籍登记、租赁住房等满半年以上证明材料的,可以补充登记,并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申领居住证。

  四、权益保障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居住地社区事务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其它权利。还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共同居住生活的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按照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获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电动车挂牌等业务;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五、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聊城市公安局

  具体联系人:崔月杰

  咨询电话:0635-717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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