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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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济南等先进地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公安机关起草了《聊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安机关征求了财政部门的意见,经过修改后形成本稿。
二、《办法》中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一是明确了举报的范围。《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奖励:(一)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二)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标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举报奖励的标准:(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二)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三)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四)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的起始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向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举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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